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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辦理土地事項 陳福海建議授權金門服務處辦理
金門縣籍華僑辦理土地事項
陳福海建議授權金門服務處辦理
案由
本院陳委員福海,鑑於旅居海外之金門縣籍華僑眾多,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24條規定,被繼承人或贈與人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外者,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遺產或贈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土地者,應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由於金門縣為離島,依程序上之規定,華僑應先返鄉金門了解土地登記之情形,再至台灣本島申報稅賦,再返金門辦理土地登記事宜。如此費時耗財之規定,本席認為國稅單位應將華僑辦理金門地區土地繼承與贈與等事項之稅務,授權予金門服務處辦理,或研擬其他解套方法,以達成便民之美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金門縣早期因地瘠民貧和戰地等特殊歷史地理背景,使得鄉親多赴南洋討生活,因而金門縣許多不動產為鄉僑所有。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二項及24條第2項之規定,「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金門縣為離島,依上述規定,鄉僑須先回金門了解土地登記之情形,再到台灣申報稅賦,爾後再回金門辦理土地登記事由,如此來回奔波、費時耗財,且造成僑鄉不便。
二、爰此,本席建議國稅單位應將華僑辦理金門地區土地繼承與贈與等事項之稅務,授權予金門服務處辦理,或研擬其他解套方法,以達成便民之美意。
行政院回復內容
陳委員就華僑辦理金門地區土地繼承或贈與之相關遺產稅及贈與稅事宜,應授權由金門服務處辦理或研擬其他解決方案,以資便民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或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2項及第24條第2項規定,其遺產稅或贈與稅之管轄稽徵機關為臺北市國稅局。惟納稅義務人如未克前往,可就近至各地區國稅局及其分局、稽徵所索取申報書表或於各局網站下載,填妥後併同證明文件,掛號郵寄臺北市國稅局;應納稅款亦可就近在全國各地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
二、另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可代為檢視金門縣籍華僑檢附之證明文件是否齊全,連同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書移請臺北市國稅局辦理。金門縣籍華僑如有申報、繳納疑義,亦可洽該稽徵所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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