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0日 星期三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陳福海要求再修正規定延長申請期限。 國防部:全部審畢後,再

本文出自:http://tw.myblog.yahoo.com/jw!2l9c7aCUBR_0NqfzOve4A6Y-/article?mid=2431%26prev=2433%26next=2430%26l=a%26fid=15 網絡轉發,如有侵權,敬請告知刪除!
有腳臭怎麼辦 怎麼追處女座女生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陳福海要求再修正規定延長申請期限。 國防部:全部審畢後,再行檢討修正申請期限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
陳福海要求再修正規定延長申請期限
國防部:全部審畢後,再行檢討修正申請期限
針對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申請期限已屆滿逾2年半,還有少數金馬民眾因故無法獲知訊息,以致申請案因逾限而未獲准。為符合政府制定該條例之立法精神,期所有受害人均能獲得補償,縣籍立委陳福海向行政院提出質詢,建議再修正規定延長到所有申請案審結為止。
陳委員表示,他屢獲金門鄉親陳情申訴因已逾「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申請期限而未獲准,唯今補救之道是依當初立法精神,期所有受害人均能獲得補償,再度修法延長到所有申請案審結為止。
陳委員指出,國防部辦理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業務,依歷年來辦理實績,其預算估列與補償委員會審理進度時有未能協同一致現象。又在延長6年申請期限已屆滿2年8個月後,仍累積有逾7成財物損害案件尚待審查,恐令民眾積怨日深,當宜請行政院嚴予督促國防部所屬儘速清理審結,並應再修正規定延長到所有申請案審結為止,以符立法精神,期所有受害人均能獲得補償。
國防部答復表示,「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自民國88年1月14日完成三讀程序,總統於2月3日公布,經行政院核定自88年12月1日施行,申請期限2年(至90年11月30日);復因申請期限受理截止後,仍有受傷亡損害者未及提出申請,吳委員敦義等56人提案修正延長申請期限,並奉總統於93年1月7日公布施行,申請期限延長至96年11月30日截止。本部依法受理補償申請案件,相關配套措施如后:
(一)自總統公布延長申請期限開始,本部函請地方政府運用媒體、網路資訊及各種文宣發布外,並邀集縣(市)政府承辦人實施「補償條例申請期限延長6年修正案」宣導講習,及配合地方政府需求,辦理地方基層承辦業務主管、村(里)長工作經驗指導,並請鄉(鎮)編成調查小組,配合縣(市)政府完成案件調查、鑑定及資料補正事宜。
(二)補償申請期限屆滿前,先後於96年8月14日、10月8日及11月5日,藉由金門日報、青年日報等發布新聞宣達民眾周知,並預告地方政府申請期限截止之相關注意事項。
(三)另為解決申請案舉證困難問題,本部已放寬審議方式,如再修正延長申請期限,恐衍生事實認定不易,致審議之公正性難以維繫,建議於現有受理申請案件全部審畢後,再行檢討修正申請期限。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