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保單復效,將以適用申請時的法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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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復效,將以適用申請時的法律為原則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金管會昨(17)日預告修正「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2條草案,明確規範保險契約於申請復效時的法律適用原則,保戶在今(96)年7月20日前申請復效,保險公司以舊法為依循準則,7月20日以後申請復效,則採用新法。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2條草案明訂,「要保人於保險契約效力停止後申請恢復保險契約之效力者,依申請保險契約恢復效力時之法律。但96年7月20日修正生效前訂立之契約,有利於被保險人者,從其約定。」。
 也就是說,只要在96年7月20日保險法修訂後才提出復效申請者,不論是修法前就投保的契約,或修法後才購買的保單,都可依新修訂的保險法規定辦理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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