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9日 星期日

金管會通過「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訂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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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通過「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訂定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100年12月8日通過「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草案,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本辦法係依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之授權,為督促一定規模以上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健全業務經營,並考量保經代業者家數眾多且規模不一,爰採循序漸進方式,第一階段由營業收入達新臺幣3億元之公司為優先適用之對象,第二階段逐步將營業收入達新臺幣1億元者納入,並給予業者一定之建置時程。
本辦法訂定重點如下: 一、明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年度營業收入達新臺幣3億元者,應於次一年內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年度營業收入達1億元者,則於次二年內辦理;並明定99年度營業收入達新臺幣3億元及1億元者,應分別於101年底及102年底前依本辦法辦理。(草案第2條、第32條)
二、明定實施目標及應採行之基本原則、董事會之職責、重要業務處理程序應包括之內容及相關措施。(草案第3條至第9條)
三、為落實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實施,明定內部稽核工作手冊之內容、內部稽核之頻率、內部稽核報告之內容及缺失事項之追蹤管考。(草案第11條、第17至第19條)
四、為強化稽核單位之獨立性,規定應建立內部稽核制度,並明定稽核人員之位階、任免程序、職務代理人、職掌、資格條件、禁止規範及教育訓練等。(草案第10條、第12條至第16條)
五、為強化內控制度之執行,明定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自行查核之頻率等,並由董事長、總經理、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人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草案第22條、第23條)
六、為藉助會計師之外部稽核功能,強化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實施效果,明定依規定或已辦理委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者,應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明定得要求更換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及會計師應通報主管機關之情形。(草案第9條、第24條至第27條)
七、明定法令遵循制度應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或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辦理。(草案第28條) 檢附「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市場管理組%26nbsp; 聯絡電話:8968078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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