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8日 星期日

三七五減租-4

三七五減租-4
最後的一回,資料引用自內政部地政司%26nbsp;◎Q:內政部擬修正三七五減租條例,將補償費改為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協議。 1對於現有承租人及出租人有何影響已變更都市計畫區及非都市計劃區之租地分別有何影響 2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之要件為何是否為非都市計劃區 A:一、依據93年7月9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0號解釋,本部已邀集相關機關研修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草案第17條修正內容略為:「依前項第三款規定終止租約時,出租人應補償承租人,其補償價額或方式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一方得依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調解。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前項調解,所提出之調解方案,應參酌出租人、承租人本人與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經濟條件、當事人之職業別、土地收益情形、殘餘租期、土地變更為非耕地後之分區及編定別、土地坐落縣(市)、鄉(鎮、市、區)別及租約訂定時期等情形,核計補償價額或方式。」,是以獲得補償之價值或方式,將因個案情況而不同,至如有任一方不接受調解方案(即調解不成立),依該修正草案第27條規定,當事人可於30日內訴請法院審理,並免收裁判費,以符合580號解釋意旨 發熱衣哪裡買亦兼顧雙方之權益。該減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本部95年3月22日台內地字第0950047136號函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二、另關於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之要件,所詢問題未詳敘具體案情事實,未便答覆。%26nbsp;◎Q:本人於「台中縣大甲鎮匠師的故鄉休閒農業區」內從事休閒農業,並且為「大甲鎮休閒農業產銷班第一班班長」,惟本人所從事休閒農業之土地,部分為三七五減租承租土地,本人為佃農身分。今地主以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無自任耕作」為由,擬收回本人所承租之土地,目前透過鎮公所及縣政府調解中。本人也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情釋疑,「休閒農業是否為農業之一環」,回覆「農輔字第0950122896號」,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款,休閒農業的經營屬農業之範疇。而且「台中縣大甲鎮匠師的故鄉休閒農業區」,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農輔字第0930050013號公告劃定。所以本人就依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辨法」第八條;休閒農業區得依規劃設置平面停車場、涼亭(棚)設施、衛生設施之休閒農業設施。因為休閒農業是近幾年政府大力推行的農業政策,本人從小一直務?涼感衣A種植水稻,現今配合政府政策,經營休閒農業,讓遊客能體驗農業生活。以前是靠勞力種植農作,用以養家糊口,現在是以農業經驗及服務來賺錢。現今地主以土地變更使用做停車場及涼亭為由,因無自任耕作之事實,提請租約無效。請門一、佃農從事休閒農業,是否為耕作行為?二、休閒農業區可設置平面停車場、涼亭(棚)設施、衛生設施之休閒農業設施。這些設施在休閒農業區內有無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是否屬於承租耕地之特別改良?以期達到增加耕地生產力及耕作便利。%26nbsp; A:關於您詢問三七五租約佃農從事休閒農業,是否為耕作行為,及休閒農業區設置平面停車場、涼亭(棚)設施、衛生等設施,有無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等相關事宜乙節,因係個案事實審查認定問題,屬地方政府權責事項,請敘明詳細案情並檢附有關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洽詢。%26nbsp; ◎Q:375租約承租人已死亡,繼承人辦理租約變更登記時是否須出租人全體於租約附表蓋張同意?出租人有百餘人時有什麼解套方法嗎?%26nbsp; A:關於375租約承租人已死亡,繼承人辦理租約變更登記時之應附文件及辦理程序等相關 減肥規定,請參考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詳細內容請連結地政法規全球資訊網http://www.land.moi.gov.tw/law/chhtml/index.asp);如仍有疑義,因所詢事項係個案事實審查認定問題,屬地方政府權責事項,請敘明詳細案情並檢附有關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洽詢。%26nbsp; ◎Q:請問:祖先留下來的土地,突然有人通知續三七五租約,在對方與鄉公所均提不出任何書面登記證據時,根據「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所規定調解調處之程序,必須當事人間有耕地租佃關係存在,若當事人間根本無租佃關係存在,自無該條適用之餘地(行政法院五十六年判字第六十二號判例參照)。至於本案是否有耕地租佃關係存在,非行政機關所能認定,應由當事人訴請法院認定。」是否不需要與對方調解而直接訴請法院認定。(如附件) A:按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629號判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6條第1項載『本條例施行後耕地租約應一律以書面為之,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登記』云云,係為保護佃農及謀舉證上便利而設,非謂凡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須經登記,始能生效。」,又 Pure5.5哪裡買?本部79年7月14日台內地字第819509號函釋:「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所規定調解調處之程序,必須當事人間有耕地租佃關係存在,若當事人間根本無租佃關係存在,自無該條適用之餘地。是否有耕地租佃關係存在,非行政機關所能認定,應由當事人訴請法院認定。」在案。台端所詢疑義,實際案情不明,因是否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之調解調處,係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屬地方政府權責事項,請敘明詳細案情並檢附有關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洽詢。%26nbsp; ◎Q:請問:佃農承租兩筆耕地,經與地主協議以取得其中一筆土地所有權之方式,終止三七五租約。但因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試問取得之後,佃農可否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於取得之農地上興建自用農舍。%26nbsp; A:關於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相關事宜,係本部營建署主管業務權責,請逕向該署洽詢。%26nbsp; ◎Q:關於私有三七五租約耕地經出租人抵繳遺產稅,所有權已移轉為國有,請問鄉(鎮、市、區)公所如何辦理註銷登記?是否依據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 11 條規定:耕地租約經依法終止、出租?除臭襪悁a經政府全部徵收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出租人收回自耕、承租人受讓全部出租耕地、租佃關係消滅或耕地全部滅失並辦竣滅失登記者,由鄉(鎮、市、區)公所將租約登記簿租約登記事項予以註銷,報請縣(市)政府備查。又辦理註銷登記需要填寫何種書表或直接在租約登記簿租約登記事項予以註銷即可。%26nbsp; A:台端所詢私有三七五租約耕地經出租人抵繳遺產稅為國有後,鄉(鎮、市、區)公所如何辦理註銷登記乙案,涉個案事實認定及實務執行事宜,屬地方政府權責事項,請敘明詳細案情並檢附有關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洽詢。%26nbsp; ◎Q:請問三七五土地,土地所有權狀的土地使用分區寫的是住宅用地,是什麼意思呢?那麼現在是不是要解除租約了呢?請問現在解約有三分之一補償金嗎?謝謝 A:台端所詢三七五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用地,意義為何,及是否解除租約與三分之一補償金相關問題乙案,涉個案事實認定及實務執行事宜,屬地方政府權責事項,請敘明詳細案情並檢附有關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洽詢。 另參考:「三七五減租」%26lt;%26lt;稅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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